当前位置: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编制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

校内各单位:

为提前一公里做好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根据“一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现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均需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二、编制口径

(一)车辆

我校车改方案已经教育部批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管理若干规定》(陕师校发〔2019〕118号)精神,保留车辆的更新由后勤服务集团车辆服务中心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其中新购置不需挂牌的在校区内使用车辆,如扫地车、巡逻车、洒水车等,不按照新增车辆申报,转为新增设备申报。

(二)仪器设备

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分类,由各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附件1)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各单位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各单位应当结合存量资产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报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必须单独提供论证报告。

(三)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四)新增资产配置仅用于部门预算中申报购置资格,实际购置须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审批。采购时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若本次未申报,在2023年原则上不得采购。

四、其他说明

(一)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的预算编制须经学校购置论证通过后方可编制,购置论证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各单位须于6月6日(星期一)下午5:00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dlca@snnu.edu.cn。

(二)其他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论证材料请各单位于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5:00前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sbk@snnu.edu.cn

逾期未交的单位将视为无相关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何  萌    联系电话:85310387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联系人:王  琼    联系电话:85310430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