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经费保障体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属学校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建议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高后勤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需求。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